证券代码:301391 证券简称:卡莱特 公告编号:2023-016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召开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修订《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1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 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
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 况,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
况,制订本章程。
2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3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 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股份。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或
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个月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4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起诉讼。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担连带责任。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5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行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 供的任何担保;
(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
案。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7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料。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8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9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七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 第七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
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 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
10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