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9 证券简称:隆扬电子 公告编号:2024-067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99号)同意注册,隆扬电子(昆山)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0,875,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2.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594,687,5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71,780,100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0月21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28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香
港欧宝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隆扬电子(泰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分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
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主要用途
(万元)
1 隆扬电子 中信银行股份 811200101220 8,000 泰国电磁屏蔽及
(昆山)股 有限公司苏州 0819392 其他相关材料生
份有限公司 分行 产基地项目
合计 8,0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香港欧宝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三:隆扬电子(泰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
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可统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更好地规范募集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三为甲方一的孙公司,同时作为甲方一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子公司,同时作为募集资金的中转方,须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尽快将相关款项划转至甲方三。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2001012200819392,截至2024年9月24日,专户余额为: 8,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三泰国电磁屏蔽及其他相关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一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甲方一须在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不得进行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葛明象、徐振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