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1389 深市 隆扬电子


首页 公告 隆扬电子:回购报告书

隆扬电子:回购报告书

公告日期:2024-02-21

隆扬电子:回购报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389    证券简称:隆扬电子          公告编号:2024-008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其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数量不高于回购总量的46.15%,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全部出售;及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未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总量的53.85%。若公司未能自本次回购实施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将已回购的股份用于前述用途的,未使用部分的回购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3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6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1.47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按回购金额上限和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210,992股至605,496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比例为0.43%至0.2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未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3、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
份》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且本次回购方案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次回购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合力推进公司长远、稳定、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的基础上,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以及后期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未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17.08 元/股,2024 年 2 月 8 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为 11.03 元/股,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超过 20% 。公司本次回购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符合《回购指引》第二条规定的“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 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21.47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根据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及公司资金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金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现有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以及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的实施,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未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若公司未能在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则未使用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定程序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现总股本的比例: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3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6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1.47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按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210,992股至605,496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比例为0.43%至
0.21%;其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数量不高于回购总量的
46.15%,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全部出售;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的股份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未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数量不低于回购总量的

  53.8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实
  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关于回购股份用途、回购资金总额、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的具体内
  容如下:

序号    回购股份用途          拟回购股份数量      拟回购资金总额 占公司总股本
                              (股)              (万元)      的比例

  1  用于维护公司价值 出售      279,460-558,919      600-1,200    0.10%-0.20%
    及股东权益

    用于后期员工持股计划、股

  2  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或用于    326,036-652,073      700-1,400      0.12%-0.23%
    转换上市公司未来发行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合计              605,496-1,210,992    1,300-2,600    0.21%-0.43%

        注:(1)以上数据仅为根据回购金额上下限和回购价格上限测算的结果,变动情况暂未考
    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

        (2)本公告所有表格中的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回购期限:本次回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用于将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
  权激励的股份,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未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股份期限
  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回购方案实施期间
  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
  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若出现该情形,公司
  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
  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
    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
    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

      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4、回购实施方案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

  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
  长期限,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根据公司目前总股本283,500,000股为基础,按照公司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
  人民币1,3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6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人民币21.47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下限约为605,496股,回购股份下

  限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21%;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上限约为1,210,992股,
  回购股份上限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43%。假设本次最终回购的股份全部

  计入有条件限售股,预计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本次回购后

股份类型                                  (按回购上限股数)      (按回购下限股数)
              股份数量      占股本  股份数量      占股本    股份数量      占股本
              (股)        比例    (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