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9 证券简称:隆扬电子 公告编号:2024-005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的种类及方式: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其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数量不高于回购总量的46.15%,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全部出售;及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未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总量的53.85%。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以及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的实施,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未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1.47元/股(含),该价格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回购股份的数量: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300 万元(含),不超
过人民币 2,6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1.47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按回购金额上限和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210,992 股至 605,496 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比例为 0.43%至 0.2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回购股份的期限:本次回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未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6、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
7、相关股东增、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目前暂不存在增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若上述主体未来有增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如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
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时,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及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未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存在回购专户库存股有效期届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依法予以注销的风险;或公司未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方案未获内部审批程序或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债券持有人放弃转股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需要全部或部分依法予以注销的风险;若公司未能在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则未使用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定程序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
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及未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用于转换公司未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2〕1399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875,000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594,687,500.00 元,扣除发行相
关 费 用 合 计 人 民 币 122,907,394.35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471,780,105.65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2]230Z0287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及子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富扬电子电磁屏蔽及其他相关材料生产项目 23,069.15 23,019.15
2 电磁屏蔽及相关材料扩产项目 8,078.94 8,078.94
3 研发中心项目 6,133.77 6,133.77
合计 37,281.86 37,231.86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7,178.01万元,扣除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后,超出部分的募集资金为109,946.15万元。
2022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9,896.15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单笔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具体可见《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2023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60,0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和不超过 150,0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此事项已经2023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可见《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2023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80,000.00万元,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淮安富扬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用于复合铜箔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上述事项已经2023年5月9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年8月18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61)。截至2023年6月30日,尚未确定用途的超募资金为29,946.15万元(不包含现有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中产生的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合力推进公司长远、稳定、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的基础上,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并将按照
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以及后期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未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17.08 元/股,2024 年 2 月 8 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为 11.03 元/股,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超过 20%。 公司本次回购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符合《回购指引》第二条规定的“为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 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21.47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根据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及公司资金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金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现有总股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