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9 证券简称:隆扬电子 公告编号:2022-001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99号)同意注册,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0,875,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2.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594,687,5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71,780,105.70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0月21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28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的银行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镇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已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11月1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专户余额
账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元) 募集资金用途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 超募资金的存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8664 532,400,835.70 和使用
新镇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超募资金的存储
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1053****5424 366,560,670.00 和使用
隆扬电
子(昆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山)股 公司苏州分行 8112****6841 200,000,000.00 超募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
份有限
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富扬电子电磁屏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6370****5073 230,691,500.00 蔽及其他相关材
料生产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昆山分行 5391****6459 61,337,700.00 研发中心项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3910****1787 80,789,400.00 电磁屏蔽及相关材
司昆山分行 料扩产项目
合计 1,471,780,105.7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镇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甲方须在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不得进行
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葛明象 、 徐振宇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_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案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