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
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可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
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
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
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
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所必需; 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 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方式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
第二十四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本章
让。 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让。有关发起人对其所持股份之限售期作出 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
修改前 修改后
特别承诺的,其应遵照执行。 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发起人对其所持股
公司上市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份之限售期作出特别承诺的,其应遵照执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行。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持本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相关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还应符合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相关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还应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