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8 证券简称:欣灵电气 公告编号:2022-004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84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61.19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6,283.6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432.85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0月28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29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
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存放金额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募集存放金额 用途
(元)
欣灵电气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33050162753509557777 494,582,563.47 工业自动化控制电气元件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智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
欣大电气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33050162753509559999 64,970,000.00 电磁继电器、微动开关生产
限公司 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线建设项目
雷顿电气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9270501049999998 57,330,000.00 智能型配电电器生产线建
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设项目
合计 616,882,563.47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432.85 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
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发行
上市费用等)存放于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专户账号:
33050162753509557777。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欣大电气有限公司、雷顿电气科技有限公
司,乙方为上述 2 家银行,丙方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
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万、陈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七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