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光大同创 证券代码:301387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
声 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 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而制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 152.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其中,首次授予 126.7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67%,约占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总额的 83.39%;预留授予 25.2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3%,约占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总额的 16.61%。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6.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09%,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无预留权益。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45.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91%。其中,首次授予120.2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58%,约占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 82.65%;预留授予 25.2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3%,约占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 17.35%。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作出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 26.27 元/股。
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将作出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60 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获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参
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后,激励对象将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 录
声 明......1
特别提示......2
目 录......5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11
第六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32
第七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35
第八章 附则......36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光大同创、公司 指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和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
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获
得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
有效期 指 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
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
止
限售期 指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可
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时间段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归属 指 满足获益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办理
登记至激励对象个人证券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办理登记所需满足的获
益条件
归属日 指 满足获益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的
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为持续推进长期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公司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股东大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董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合理授权,由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本激励计划拟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六、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的,监事会应当发表意见。
七、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意见。
第四章 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