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7 证券简称:光大同创 公告编号:2023-038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监管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61 号”文注册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58.3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108,08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03,717,534.12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004,362,465.88 元。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将扣除保荐承销费(不含增值税)78,011,040.00 元后
的募集资金 1,030,068,960.00 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出
具了《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3138 号)。
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武汉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防护及功能性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相应增加武汉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为实施地点;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武汉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光大同创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增加武汉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为实施地点。同时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保障募投项目实施效率,同意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募投项目内完成相关备案、与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项目支出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8 月 30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部分
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和武汉光大同创新
材料有限公司于近日与保荐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商业银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9月11日,公司募投项目追加募集资金的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
下:
专户余额
开户单位 开户行 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元)
光大同创安徽
武汉光大同创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消费电子防护
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新安支行 79150***********02436 0.00 及功能性产品
生产基地建设
项目
合 计 0.00
注:1、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新安支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下属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权限,故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与公司及保荐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武汉光
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
“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主要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 防护及 功能 性产品 生产基 地建设 项 目 募 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睿、刘俊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