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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光大同创: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387        证券简称:光大同创        公告编号:2023-003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的基础之上,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为2023年4月26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 4 月 26 日为止,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理财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该额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情况

    (一)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的自有资金。

    (二)投资目的

  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更好地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提高公司自有资金利用率,节省财务费用,增加公司收益,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三)投资种类

  投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管理产品、大额
存单、结构性存款、保本浮动收益凭证、银行理财、银行结构性存款、信托等产品及其他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严格制定资金使用计划,保证日常经营正常。

    (四)投资金额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理财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

    (五)额度有效期限

  自 2023 年 4 月 26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 4 月 26 日为止。

    (六)实施方式

  在上述投资期限及额度范围内,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七)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人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公司及子公司与发行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存在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虽然理财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针对投资风险,公司及子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品种。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在上述理财产品理财期间,公司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

  3.公司审计部对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4.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通过进行适度的理财产品投资,能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节省财务费用,增加公司收益,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2.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原则,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均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违背股东利益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现金流量和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一致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在保障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上述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3.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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