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本次激励对象包括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行业人才竞争日益激烈,高端人才是公司持续发展和保持竞争力的原动力。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
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其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激励对象林文佳女士为深圳市赛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深圳市赛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青城众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林文佳女士是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其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除上述人员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含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外籍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
4.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及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首次及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6月11日,并同意以12.4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40名激励对象授予1164.8212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432人,授予数量为1159.4977万股,预留授予8人,授予数量为5.3235万股。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