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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泰高科: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3

鼎泰高科: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377          证券简称:鼎泰高科      公告编号:2023-045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 2 人,职工代表监事 1 人。
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张勇先生、王风莲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职工代表监事将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上述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监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非失信被执行人。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未低于三分之一,公司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中不存在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后,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8 月 22 日
附件:

                          非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1、张勇先生,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1
年 9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东莞市展鸿新材料有限公司业务主管;2005 年 9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东莞市展鸿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 年 11 月至今,任
广东太鼎控股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东莞市鼎泰鑫电子
有限公司营销副总;2020 年 8 月至今,任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营销副总监、历任东莞市鼎泰鑫电子有限公司经理助理、东莞市鼎泰鑫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张勇先生通过直接持有南阳睿鸿电子产品咨询中心(有限合伙)16.37%的出资额间接持有公司 0.24%的股份。张勇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2、王风莲女士,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
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任职于超美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担任生产员,
2014 年 9 月至今任职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历经生产员、生产组长、品质部品质主管。

    截至本公告日,王风莲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王风莲女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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