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
1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公司”)。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第三条: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并于【】年【】 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并于 2022年
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9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首次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于【】年【】月【】日在深交所上市。 5,000 万股,于 2022 年 11 月 22日在深
交所上市。
3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 六 条 : 公 司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
410,000,000 元
新增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4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5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6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为 第 二 十 条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人民币普通股 410,000,0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8 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9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股票不受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六个月时间限制。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0 (一)遵守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第四十条:(十五)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 第四十一条:(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
生的(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三千万 发生的(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三千
11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应当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
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12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十;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本章程 提供的担保;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本章程
本条所称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条所称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会审议。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 第四十四条: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
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 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
13 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已经按照本条履 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经按照
行义务的,不在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本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围。 计算范围。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14 应在事情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五十条:独立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