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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玮科技: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2

凌玮科技: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373        证券简称:凌玮科技        公告编号:2023-56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9 月 11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1 日 9:15-
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 555 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
科技交流中心 702 公司总部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颖妮女士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 人,代表股份62,445,1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5679%。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60,855,5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1025%。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1,589,5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654%。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431,5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2%;
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75,9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5988%;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290,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20%;
反对 154,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8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3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5.4305%;反对 154,8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6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290,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20%;

反对 154,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8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3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5.4305%;反对 154,8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6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赫敏、覃正伟

  3、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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