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72 证券简称:科净源 公告编号:2023-007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05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142,858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45.0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1,428,610.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42,637,433.7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28,791,176.23 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8 月 7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3]第 17-0000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净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科净源(河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后沙峪支行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储存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存储金 募集资金
额(元) 用途
北京科净源 中国民生银行股 募集资金总
科技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北京 640687879 658,800,032.94 账户
限公司 什刹海支行
北京科净源 宁波银行股份有 北京科净源
技术开发有 限公司北京亚运 77070122000363133 - 总部基地项
限公司 村支行 目
科净源(河 中国光大银行股 深州生态环
北)环保科技 份有限公司北京 35580180806269938 - 保产业基地
有限公司 顺义后沙峪支行 建设项目
合计 658,800,032.94 -
注: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什刹海支行”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名义签署。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28,791,176.23 元,截至 2023 年 8 月 25 日募集资
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差额原因系尚未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所致。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净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科净源(河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后沙峪支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国敏、崔增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验字[2023]第 17-00008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