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敷尔佳: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0


 证券代码:301371            证券简称:敷尔佳            公告编号:2024-074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美谷路 500 号公司一楼花果山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立国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1 人,代表股份 360,100,72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0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358,09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0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3 人,代表股份 2,010,7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4 人,代表股份 20,000,7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18,67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6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1 人,代表股份 1,330,7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审议讨论,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春节前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0,031,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7%;反对
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弃权 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9,931,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30%;
反对6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5%;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5%。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99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4%;反对
87,0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弃权 23,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9,89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89%;
反对 87,0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1%;弃权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0%。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