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71 证券简称:敷尔佳 公告编号:2024-002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57号)同意,2023年8月1日,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4,008.00万股,发行价格为55.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223,165.44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7,176.4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373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分别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区科技专业支行(现更名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自贸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松北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及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基于公司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同时为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增加全资子公司上海敷尔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敷尔佳”)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品牌营销推广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近日公司、上海敷尔佳、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自贸区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上海敷尔佳科技发展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 18010000001842108 品牌营销推广
有限公司 司哈尔滨自贸区支行 项目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 1: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上海敷尔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自贸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2 为甲方 1 的全资子公司,即甲方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投资项目之
一的实施主体。
为规范甲方 2 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规定,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 2 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 2 品牌营销推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 2 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 2 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 2 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 2 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 2、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 2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2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2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 2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 2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鄢凯红、范新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 2 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 2 的支付申请(或
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为品牌营销推广项目资金。我行仅对本条中的相关材料履行形式审查义务,且履行上述义务即为履行完毕资金划付监督义务,对于监管账户发生的其他划转问题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约定。
8.甲方 2 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 2 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 1、甲方 2、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2 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