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70 证券简称:国科恒泰 公告编号:2023-036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 他高级管 理人 第十一 条 本章程所称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1 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2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 登记机构 提供的第 三十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3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担同种义务。 种义务。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6 人)时;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4 1/3 时; 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 条 召集人和公 司聘请的 律师将第 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 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中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 提供的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5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6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独
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立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 以按照不超过拟
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 事会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 董事的
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 (二)董事会 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独立补监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董事时,现任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 立董事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 候选人。依法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 求 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 不超过拟选任的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举; (四)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监 事会提交其提名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任董事会、监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 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 监事候选人被 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 任职条
责等。 件,及时向公 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的书面
公司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说 明和 相关材料。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五)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公司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1 名董事或 者监事的情形除外 。股东大会选举董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行。
原则: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基本情况。
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作废;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 所 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拟选独立 董事人数的乘积
选人;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人;
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 选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
举。 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
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
再次投票选举。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7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果。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根据《 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
能力; 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