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68 证券简称:丰立智能 公告编号:2023-
001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5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10.00万股,发行价格为22.33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7,213.3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223.20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8,990.10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9日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于2022年12月9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7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2年12月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存储 募集资金用途
金额(万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小模数精密齿轮及精密机械件
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574900055110201 14,000.00
扩产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小型精密减速器升级与改造项
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574900055110501 11,000.00
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台州院桥 199160010400206
6,000.00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支行 0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台州院桥 199160010400266
23,873.05 超募
支行 6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880101220007540
公司台州分行 7,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90
合计 61,873.05 --
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990.10 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
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包括保荐承销费、审计费、律师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
用等)。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1、有关各方:
甲方: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李鸿仁、业敬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