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67 证券简称:怡和嘉业 公告编号:2023-064
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年9月15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2.07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14.53元/股(调整后)
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确定 2023 年 9 月 15 日为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以 114.53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 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7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
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 年 3 月 30 日至 2023 年 4 月 9 日,公司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4 月 14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21)。
(三)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有 关 事宜 的议 案》。2023 年 4 月 20 日 , 公司 于 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24)。
(四)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4 月 27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116.53 元/股,向 1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51.93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3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9 月 15 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114.53 元/股,向 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7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8 日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现有总
股本 6,4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0 元(含税),不送
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实施完
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 116.53 元/股调整为 114.53 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 年 9 月 15 日。
(二)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2.07 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人数:32 人。
(四)授予价格:114.53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姓名 职务 授予股数 获授总额占授予 占当前公司股本
(万股) 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薛东威 副总经理 2.7 4.22% 0.04%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公司董事会认为
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业务 9.37 14.64% 0.15%
人才和专业人才等(31 人)
合计 12.07 18.86% 0.19%
注: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七)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 5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 5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八)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