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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和嘉业: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2

怡和嘉业: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367            证券简称:怡和嘉业          公告编号:2023-039
        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提名肖爱军先生、孟晓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监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与职责。公司向第二届监事会各位监事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6 月 2 日
附件:

    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肖爱军,男,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连理工大学工程力学
专业学士学位。1990 年 7 月至 1995 年 10 月期间,任廊坊市冶炼厂技术科工程师;1995
年 11 月至 2000 年 6 月,任北京新兴生物医学工程研究发展中心客服部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06 年 3 月,任北京泰达新兴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2006 年 4 月至
2019 年 12 月,历任公司国内市场部经理、市场部总监、副总经理;2011 年 1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公司董事;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1 月,任公司医用事业部总经理;2020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202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截至本公告日,肖爱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51,89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3936%;
通过北京润脉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天津润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864,9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14%。除此以外,肖爱军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3.2.4条所规定的情形。

  2、孟晓英,女,198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
学植物生物学专业博士学位。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7 月期间,任常州天轮环保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研发总监;2013 年 8 月至今,历任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健康产业投资部投资总监、合伙人;2019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孟晓英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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