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63 证券简称:美好医疗 公告编号:2023-008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美好创亿大厦建设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投资项目:美好创亿大厦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美好大厦项目”)。
2、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拟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22,478.91 万元投资建设
美好大厦项目,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解决。
3、该项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美好大厦项目,于 2023 年 2 月 7 日经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出具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相关风险提示: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项目建设进度不确定性风险、市场竞争风险等。敬请广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好医疗”)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986 号)同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427 万股,发行价格为 30.66 元/股,应募集资金总额 1,357,318,2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32,529,143.83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224,789,056.17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
3-101 号)。公司已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管理,并与保 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同时,根据建设项 目进度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美好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美好创亿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关键设备及呼吸 133,786.95 100,000.00
健康大数据管理云平台研发生产项目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计需要投入募集资金 100,000.00 万元,超募资金净额为 22,478.91 万元。
三、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一)项目概述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为完善公司生产布局、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公司整 体产业配套能力,同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拟将前 述超募资金投资美好创亿大厦建设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 超募资金 投资实 实施
总额 投资金额 施主体 地点
美好创亿大 30,000.00 22,478.91 美好医疗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三路与
厦建设项目 高科大道交界处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美好创亿大厦建设项目
项目实施主体: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三路与高科大道交界处
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写字楼、生产厂房、宿舍楼、地下室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项目建成后,集团管理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全球营销中心、研发中心、大数据 云平台中心、学术会议中心、制造管理中心等将迁入集中办公和生产。
项目总用地面积:9,967.12 平方米
项目总建设面积:64,011.80 平方米
项目建设周期:建设期为 24 个月(具体以实际开展进度为准)
项目投资资金及来源:项目总投资 30,000.00 万元人民币(最终项目投资总
额以实际投资为准),拟使用超募资金金额为 22,478.91 万元人民币,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投入。
(三)项目涉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情况
美好创亿大厦建设项目获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国家统一编码 项目环评批复
1 美好创亿大厦建设项目 2020-440307-35-03-014683 深环龙备【2021】
1418 号
(四)项目投资概算
本项目总投资约为 30,000.00 万元,具体计划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项目 投资金额(万元) 占比
1 建设投资 30,000.00 100.00%
1.1 基建、工程建设费用 19,500.00 65.00%
1.2 新设备购置费及装修用 5,000.00 16.67%
1.3 缴纳土地价款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5,500.00 18.33%
项目总投资 30,000.00 100.00%
(五)保障超募资金安全的管理计划
相关审批程序履行完成后,根据项目的建设和实施进度,公司逐步投入超募资金,并对项目实施单独建立台账核算;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公司、保荐机构、超募资金专户开立银行已签署三方专项监管协议,对超募资金实行专款专户存储和使用,并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
公司目前总体产能负荷较高,随着公司市场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客户需求的不断提升,现有的车间场地以及生产设备将不能满足未来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未来,公司将继续强化在呼吸系统疾病诊疗设备领域的行业地位,加强新技术的开发应用,扩大各类产品的生产规模,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
美好创亿大厦建设项目实施可以进一步强化公司的市场开拓,优化公司产业布局,提升公司市场规模,有效扩大公司产能,增强综合竞争能力,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美好创亿大厦项目的建设完成,将有利于提升公司在医疗器械行业的市场规模,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
(二)项目建设可行性
本次投资项目建设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实施,具有较好的经营前景和盈利能力,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本次超募资金所投资项目的选取是在客观分析公司现状之后经合理论证得出,项目与公司现阶段的生产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相适应。
五、项目风险分析
(一)项目建设进度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周期预计 24 个月,涉及规划、设计、报建、基建、验收、室内外装修、搬迁入驻等系列环节,整个过程中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虽然公司有着丰富的项目建设、管理经验,但若某一环节出现偏差将对项目整体推进产生影响,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等不确定风险。
(二)市场竞争风险
未来,若公司所处行业领域具有竞争实力的企业数量大量增加,而公司未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继续保持或提升原有的竞争优势,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六、项目效益情况
本项目建设期预计 24 个月,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可新增销售收入 30,000 万元/年。
七、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投资项目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项目的建设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具有积极作用。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不构成关联交易,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八、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分别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现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美好创亿大厦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22,478.91 万元投资建设美好大厦项目,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解决;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美好创亿大厦建设项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具有积极作用。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美好创亿大厦建设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且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