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62 证券简称:民爆光电 公告编号:2024-027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3 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
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
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具体方案如下: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104,67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9.10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99,919,700.00 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该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若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及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以公司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对每股分红比例进行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4,670,000 股剔除已回
购股份 890,533 股后的 103,779,46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9.263897 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
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7.337507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3.852779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
款 1.92639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6 月 3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6 月 4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6 月 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6 月 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3*****790 谢祖华
2 08*****993 深圳立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08*****995 深圳睿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08*****162 深圳立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 2024 年 5 月 27 日至登记日 2024 年 6 月 3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 2#厂房 5 楼
联 系 人:黄金元、李娜
联系电话:0755-23220840
传真:0755-29197301
七、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实施权益分派后,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分红计算
如下:按 总股本折 算每 10 股现金红 利 = 现金 分红总额 ÷公司总 股本×
10=199,919,700.00 元÷104,670,000 股×10=19.100000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据此计算,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1.9100000 元/股。
2、公司相关股东在《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其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将对上述承诺中涉及的“减持价格”做相应调整。
3、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将由 48.00 元/股(含本数)调整为 46.09 元/股(含本数)。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2、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