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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光电: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6

民爆光电: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补充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14:45。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祖华先生

    4、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 2#厂
房 5 楼大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26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75,067,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71.71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75,00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71.65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66,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63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67,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0.06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66,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638%。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10,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49%;
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67%;弃权 6,3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8460%;反
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4.7538%;弃权 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00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16,9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33%;反
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6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2462%;反
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4.753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02 审议并通过《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10,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49%;
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67%;弃权 6,3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8460%;反
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4.7538%;弃权 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002%。

    2.03 审议并通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10,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49%;反
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67%;弃权 6,3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8460%;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4.7538%;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002%。

    2.04 审议并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10,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49%;反
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67%;弃权 6,3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8460%;反
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4.7538%;弃权 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002%。

    2.05 审议并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10,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49%;
反对 5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51%;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8460%;反对
5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4.154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06 审议并通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10,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49%;反
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67%;弃权 6,3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8460%;反
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4.7538%;弃权 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002%。

    2.07 审议并通过《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10,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49%;反
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67%;弃权 6,3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8460%;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4.7538%;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00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严家呈律师、罗杰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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