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补充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14:45。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祖华先生
4、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 2#厂
房 5 楼大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26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75,067,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71.71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75,00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71.65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66,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63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67,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0.06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66,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638%。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10,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49%;
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67%;弃权 6,3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8460%;反
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4.7538%;弃权 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00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16,9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33%;反
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6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2462%;反
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4.753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02 审议并通过《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10,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49%;
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67%;弃权 6,3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8460%;反
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4.7538%;弃权 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002%。
2.03 审议并通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10,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49%;反
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67%;弃权 6,3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8460%;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4.7538%;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002%。
2.04 审议并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10,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49%;反
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67%;弃权 6,3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8460%;反
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4.7538%;弃权 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002%。
2.05 审议并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10,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49%;
反对 5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51%;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8460%;反对
5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4.154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06 审议并通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10,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49%;反
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67%;弃权 6,3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8460%;反
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4.7538%;弃权 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002%。
2.07 审议并通过《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10,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49%;反
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67%;弃权 6,3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8460%;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4.7538%;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00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严家呈律师、罗杰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