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53 证券简称:普莱得 公告编号:2023-001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46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5.2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69,370,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4,303,522.05 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5,066,477.95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3]D-0019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浙江自贸区金华金义新区支行、交通银行金华分行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3 年 6 月 6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存放金额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资金用途
(人民币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
年产 800 万台 DC
份有限公司浙江
浙江普莱 33050167674200001136 350,000,000.00 锂电电动工具项
自贸区金华金义
得电器股 目及超募资金
新区支行
份有限公
年产 800 万台 DC
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
337899991013000103969 283,481,132.08 锂电电动工具项
限公司金华分行
目
合计 633,481,132.08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浙江自贸区金华金义新区支行、交通银行金华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科嘉、方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