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49 证券简称:信德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4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24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为人民币 138.88 元/股。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6,096.00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9,513.62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6,582.38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9 月 1 日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C1033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安排的议案》,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五一广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辽化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中信银行股份 年产3万吨碳材
料产业化升级
有限公司大连 8110401013200617272 1,000,000,000.00 项目、研发中心
五一广场支行 项目、超募资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
辽宁信德 份有限公司大连 21250100410100001499 471,000,000.00 超募资金
新材料科 长兴岛支行
技股份有 招商银行股份
限公司 有限公司大连 124908552810707 300,000,000.00 超募资金
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 上市相关费用
有限公司辽阳 309082601414 407,188,544.00 账户、超募资金
辽化支行 、补充流动资金
2,178,188,544.00
注: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65,823,856.64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为尚未支付或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五一广场支行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下级支行,按照中信银行内部权限管理的相关要求,与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3.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上述 4 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邓俊、李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