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39 证券简称:通行宝 公告编号:2024-040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4 年 7 月 30 日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752.38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82 元/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124 人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4 年 3 月 31 日至 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 年 7 月 3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江苏通
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29)。
(四)2024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五)2024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后)>的议案》等议案。
(六)2024 年 7 月 3 日,公司披露《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江苏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公司收到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转发的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国资委”)出具的《省国资委关于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苏国资复〔2024〕33 号),江苏省国资委原则同意《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七)2024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八)2024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情况
(一)授予日:2024年7月18日
(二)授予数量:752.38万股。
(三)授予人数:124名。
(四)授予价格:8.82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授予股数 获授数量占授予 获授数量占总股本
(万股) 总量的比例 的比例
1 王明文 董事长 23.00 3.06% 0.06%
2 江 涛 董事、总经理 23.00 3.06% 0.06%
3 任卓华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18.40 2.45% 0.05%
人、董事会秘书
4 王 棚 副总经理 17.25 2.29% 0.04%
5 蒋海晨 副总经理 17.25 2.29% 0.04%
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业绩、
持续发展和重点项目有直接影响的关键岗位 653.48 86.86% 1.61%
核心人才(包含管理骨干、技术骨干、业务
骨干及技能人才)(119 人)
合计 752.38 100.00% 1.85%
注:1. 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无
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3.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1%。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
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3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3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 34%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注销。
(八)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 激励对象不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