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结合《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202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核实,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骨干、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技能人才,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获授激励权益时于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任职并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7月18日,并同意以8.82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4名激励对象授予752.38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