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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宝: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6

通行宝: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339          证券简称:通行宝        公告编号:2022-027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及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一届第十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会议选举以下人员为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董事和职工代表监事:
  1. 职工代表董事

  会议选举沈志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附后),沈志远将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一致。

  2. 职工代表监事

  会议选举刘志华、王海云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附后),刘志华、王海云将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与第二届监事会一致。

  特此公告。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5日

附件:
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简历:

    沈志远先生,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经济师。历任江阴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北岸办事处综合科副科长,江苏扬子大桥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党群秘书办事员,江苏沪苏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综合部主管,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办、主管、办公室主任助理、办公室副主任、采购中心副主任。现任公司工会主席、职工董事、党委副书记。

  截至本公告日,沈志远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刘志华女士,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组织人事部主管、人力资源部高级主管。现任公司职工监事、人力资源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刘志华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王海云先生,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江苏省高管中心宁通高速公路如皋港收费站收费员、班长,南通北收费站管理员,陈桥收费站副主管、主管,公司通盐片区管理中心主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
理。现任公司职工监事、营运安全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王海云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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