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39 证券简称:通行宝 公告编号:2022-001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9 号)同意注册,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8.7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26,800,000.00 元,扣除本次募集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96,910,033.1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29,889,966.90 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了审
验,并于 2022 年 9 月 6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2]验字第 90046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号 (万元)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484578016681 12,342.03 ETC城市静态交通建
公司江苏省分行 设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智能交通云平台升级
2 有限公司南京玄武 10102001040225349 14,714.90 及产业化项目
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ETC生态运营平台建
3 有限公司南京城南 4301012919101068131 8,404.67 设项目
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智慧交通研究院建设
4 有限公司南京中山 32050188123600001413 15,480.85 项目
南路支行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125907576610402 53,718.93 补充流动资金及超募
公司南京分行 资金项目
合计 104,661.38
注: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2,989.00 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为尚未支付或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南路支行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的下级支行,按照建行内部权限管理的相关要求,与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3.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上述 5 家银行,丙方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坤杰、陈晓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 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