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37 证券简称:亚华电子 公告编号:2024-009
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5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05.00万股,发行价格为32.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923.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8,346.9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576.05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5月1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实施了验证,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230Z012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6月7日和2023年6月1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和2023-003)。
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智慧医疗信息平台升级及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变更,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更换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并授权公司财务部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公司近日已完成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并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用途
1 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 15256101040068915 智慧医疗信息平台升级
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及产业化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飞、庞家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按照孰低原则),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