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35 证券简称:天元宠物 公告编号:2023-002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结果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3、涉案的金额:诉讼标的为相关注册商标,不涉及诉讼金额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案件所涉及的“伊丽”商标相关产品销售规模尚小,尚未形成较明显品牌效应,预计未来商标使用调整对公司产品设计、性价比竞争优势及销售情况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因此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5 日收
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终 6723 号《行政判决书》、(2022)京行终 6724 号《行政判决书》、(2022)京行终 6725 号《行政判决书》、(2022)京行终 6726 号《行政判决书》,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 73 行初 6943 号行政判决、
(2021)京 73 行初 6946 号行政判决、(2021)京 73行初 6949号行政判决、(2021)
京 73 行初 6950 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伊丽”商标,均为公司自主申请并注册生效取得,系公司在不同类别注册的中文“伊丽”商标,来源于公司英文注册商标“Elite”的音译版本,不存在因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竞争而注册商标的情形,亦不存在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 2020 年至 2022 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天元宠物名下的 9 项注册商标无效。前述 9 项注册商标分别为第
14111747 号(第 6 类)、第 14111764 号(第 18 类)、第 14112088 号(第 20
类)、第 14112114 号(第 21 类)、第 22841361 号(第 28 类)、第 35735826
号(第 31 类)、第 38457932 号(第 31 类)、第 38457932A 号(第 31 类)及
第 45494411 号(第 7 类)“伊丽”商标。
2021 年 2 月和 9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出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对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前 6 项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未予支持,裁定相关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后 3 项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尚在审查中。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等裁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诉
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于 2021 年 5 月和 11 月予以立案受理,其后通知公司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1 年底及 2022 年 6 月,公司陆续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
院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前 6 项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公司已就前述 6 项判决提起上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亦已就其中 5 项判决提起上诉。
上述内容见公司2022年11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此外,2021年6月,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公司5项商标的注册,即第14111747号(第6类)、第14111764号(第18类)、第14112088号(第20类)、第14112114号(第21类)、第22841361号(第28类)“伊丽”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9月出具决定,认为天元宠物提供的上述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不服相关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
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1月出具撤销复审决定,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第14111764号(第18类)、第14112114号(第21类)上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第14111747号(第6类)在“拴牲畜的链子;马掌钉;靴刺;动物挂铃;鸟食台(金属结构);金属制兽笼”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第14112088号(第20类)在“家养宠物窝;家养宠物栖息箱;家养宠物用床;狗窝;饲料架;宠物靠垫;巢箱”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第22841361号(第28类)在“玩具;长毛绒玩具;室内游戏玩具;玩具娃娃;飞盘(玩具);捕蝴蝶用网;活动玩具(床铃);拼图玩具;宠物用玩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三、判决情况
2023 年 1 月 5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终 6723 号《行
政判决书》、(2022)京行终 6724 号《行政判决书》、(2022)京行终 6725号《行政判决书》、(2022)京行终 6726 号《行政判决书》。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终 6723 号《行政判决书》涉及的商标为第 22841361 号(核定使用商品第 28 类)“伊丽”商标。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五十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终 6724 号《行政判决书》涉及的商标为第 14111747 号(核定使用商品第 6 类)“伊丽”商标。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五十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终 6725 号《行政判决书》涉及的商标
为第 14112088 号(核定使用商品第 20 类)“伊丽”商标。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五十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终 6726 号《行政判决书》涉及的商标为第 14112114 号(核定使用商品第 21 类)“伊丽”商标。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五十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争议所涉商标均为公司自主申请并注册生效取得,系公司在不同类别注册的中文“伊丽”商标,来源于公司英文注册商标“Elite”的音译版本,不存在因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竞争而注册商标的情形,亦不存在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公司境内销售的自有品牌产品通常使用“Elite 伊丽”的商标组合,该等组合商标相关产品近三年一期的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争议商标相关销售收入 2,064.33 4,228.76 3,849.98 3,355.79
占营业收入比例 2.39% 2.28% 2.65% 3.20%
由上表可见,公司以境外销售为主,境内自有品牌销售规模较小,前述被诉所涉商标相关的销售收入和占比均较低;后续,如前述“伊丽”商标被宣告无效,
公司将调整使用单独的“Elite”商标作为产品标识,或启用其他中文商标;同时,考虑到所涉商标相关产品销售规模尚小,尚未形成较明显品牌效应,商标使用调整预计对公司产品设计、性价比竞争优势及销售情况不会构成重大影响。综上,前述商标争议纠纷情况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终 6723 号《行政判决书》、(2022)京行终 6724 号《行政判决书》、(2022)京行终 6725 号《行政判决书》、(2022)京行终 6726 号《行政判决书》。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