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代码:301335 证券简称:天元宠物 公告编号:2022-009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42 号),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2,25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49.98 元,共计募集资金
112,455.00 万元。减除发行费用 11,737.70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00,717.30 万元。
2022 年 11 月 14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扣
除保荐承销费(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 103,458.60 万元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2〕626 号”《验资
报告》对公司截至 2022 年 11 月 15 日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堡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城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已开
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专
序号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户金额
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3310010210120100412468 产品技术开发中心建
临平支行 4,991.91 设项目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304068360013000069863 电子商务及信息化建
临平支行 6,335.25 设项目
3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 201000318061896 湖州天元技术改造升
股份有限公司星桥支行 5,081.90 级项目
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3310010210120100412595 杭州鸿旺生产基地建
临平支行 23,514.22 设项目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372781770603 天元物流仓储中心建
市城北支行 19,035.16 设项目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8110801014102554752
10,000.00 超募资金
分行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8110801013002554882
10,000.00 超募资金
临平支行
8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201000319653246
14,500.16 超募资金
有限公司九堡支行
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015401040033907
10,000.00 超募资金
杭州新城支行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或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堡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高若阳、胡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
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其中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签署的监管协议约定“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杭州的杭州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和杭州鸿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开户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和湖州天元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开户银行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