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33 证券简称:诺思格 公告编号:2024-024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
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1 艾仕联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 艾仕联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 石河子凯虹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 2 宁波凯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 业…… 伙)……
3 石河子康运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3 宁波康运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4 石河子瑞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4 宁波瑞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5 石河子瑞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伙)……
5 宁波瑞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 ……
2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应就中小投资者表决情 的重大事项时,应就中小投资者表决情
况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本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况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的重大事项是指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 开披露。
规定的需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
项。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含独立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含独立董
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3 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 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
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中小
投票制。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4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的董事。 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〇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第一百〇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以下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
(二) 具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定的独立性要求;
文件中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四) 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经验;
5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其他条件。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
(二)具备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博士学位;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 (二)具备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
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新增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6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弟姐妹等); 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或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份 1%以上或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子女;
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属;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母、子女;
7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的人员;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人员;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七) 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主要负责人;
(八)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七) 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
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九)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十)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十一) 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
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十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