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诺思格 证券代码:301333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2023 年 8 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2 月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600.00 万股的 2.5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01.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600.00 万股的2.10%,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4.00%;预留授予 38.4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600.00 万股的 0.40%,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6.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6.31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251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2023 年 2 月修订)》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
将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完成授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及范围......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18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式和程序......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4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6
第十二章 附则...... 29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诺思格、本公司、 指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 指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
计划 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
二类限制性股票 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预留权益 指 本激励计划推出时未明确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实施
过程中确定激励对象的权益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的期间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
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日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归属条件 指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满足的获益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
《 业 务 办 理 指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南》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2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
所致。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公司股东大会可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上报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可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情况与本激励计划既定安排存在差异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