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33 证券简称:诺思格 公告编号:2022-022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85号)同意注册,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8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83,20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95,601,797.73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1,087,598,202.27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07月28日划至公
司指定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07月28日进行了
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110C000436号),对以上募集
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此前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天津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力城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以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及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原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艾科曼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艾科曼”)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据科学中心项目”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艾科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艾科曼”)作为实施主体共同实施,南京艾科曼实施地点为南京;同意将原由诺思格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SMO中心项目”变更为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圣兰格(北京)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兰格(北京)”)作为实施主体实施,实施地点不变。除上述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及变更实施主体外,原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额等不变。并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增加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募投项目范围内完成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备案及审批程序、新增和变更实施主体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并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实际需要安排项目支出等。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圣兰格(北京)和全资子公司南京艾科曼(以下合称
“甲方”) 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用于上述募集资
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新增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号 (万元)
圣兰格(北京)医药 中国民生银行股
1. 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北京 616996622 0 SMO 中心项目
分行
2. 南京艾科曼信息技 宁波银行股份有 77030122000395480 0 数据科学中心
术有限公司 限公司北京分行
四、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圣兰格(北京)和全资子公司南京艾科曼(以下合
称“甲方”) 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
为616996622、7703012200039548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贻亮、任孟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
9、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因协议引起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市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裁决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时有效的贸仲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