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31 证券简称:恩威医药 公告编号:2022-003
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86 号)文核准,恩威医药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54 万股,每股股票面值为 1.00 元,发行价格
为每股 29.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2,269.2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295.0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进 行 了 审 验 , 并 出 具 了 《 验 资 报 告 》
(XYZH/2022CDAA30417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近日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截至 2022 年 10 月 13 日,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存放金额 募集资金
用途
1 中信银行股份有 8111001012000855389 400,079,731.02 四 川 恩 威
限公司成都分行 制 药 改 扩
建项目
2 中信银行股份有 8116201012900018395 60,000,000.00 昌 都 总 部
限公司拉萨分行 建设项目
3 成都农村商业银 1000080006331112 0.00 四 川 恩 威
行股份有限公司 制 药 改 扩
双流科技支行 建项目
4 成都银行股份有 1001300000154806 0.00 四 川 恩 威
限公司营业部 制 药 改 扩
建项目
合计 460,079,731.02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存放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460,079,731.02 元与
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42,950,349.21元之间的差额,为尚未置换的剩余发行费用、发行费用增值税及存款利息。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2、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募投项目及超募资金的存储、使用及归集,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
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石坡、叶建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四川恩威制药有限公司(甲方二)
乙方: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科技支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2、主要内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四川恩威制药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石坡、叶建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 /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仅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乙方审查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所载用途是否与约定用途一致,印鉴签字/章是否与预留的印鉴签字/章表面一致。乙方凭要素、签章齐全、用途相符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实施的付款行为均视为已正确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乙方职责。如经乙方审查,甲方出现划款用途不符合约定用途或划款申请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拒绝划款并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丙方,且乙方不因前述拒绝划款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据实确认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