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8 证券简称:维峰电子 公告编号:2022-028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维峰电子”)于2022年11月16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公司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为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5,824.8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2.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为人民币78.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4,361.60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1,862.8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2,498.8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1日全部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户管理。2022年9月2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616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华南总部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 44,098.51 44,098.51
2 华南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6,270.73 6,270.73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计 60,369.24 60,369.24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为顺利推进公司募投项目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止2022年9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实际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置换安排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投 以自筹资金已预 本次置换金额
资金额 先投入金额
1 华南总部智能制 44,098.51 13,153.22 13,153.22
造中心建设项目
2 华南总部研发中 6,270.73 2,356.63 2,356.63
心建设项目
合计 50,369.24 15,509.85 15,509.85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止2022年9月30日,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 发行费用 已预先支付的金额 本次置换
(不含增值税) (不含增值税) 金额
1 保荐承销费用 10,318.03 103.77 103.77
2 审计及验资费 754.72 160.38 160.38
3 律师费 330.19 47.17 47.17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 422.64 3.64 3.64
费用
5 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 37.21 - -
费、材料制作费等其他费用
合计 11,862.80 314.96 314.96
综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总额为人民币15,824.81万元。上述事项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3191号)。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做出了安排,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资金先行投入,待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因此,公司本次置换事宜,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安排一致,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五、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认为: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公司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为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5,824.8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公司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现募集资金已到位,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可以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15,824.81万元的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其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5,824.8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4、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维峰电子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维峰电子截止2022年9月30日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5、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3191号);
5、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