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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27 深市 华宝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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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5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4-073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中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18 人,代表股份 93,099,96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0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90,166,23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2.74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9人,代表股份 2,933,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6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13 人,代表股份 4,829,9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1,896,23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9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9人,代表股份 2,933,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68%。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24,8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846,609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3,953,391股。)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058,7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7%;反对 27,9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0%;弃权 1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88,7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462%;反对 27,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85%;弃权 1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54%。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
存在尾数差异。)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054,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7%;反对 31,51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8%;弃权 13,4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84,9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687%;反对 31,5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24%;弃权 13,4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89%。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036,6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20%;反对 44,9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2%;弃权 18,4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66,63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888%;反对 4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96%;弃权 18,4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16%。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场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036,5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9%;反对 44,67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0%;弃权 18,7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66,5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876%;反对 44,6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49%;弃权 18,7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76%。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逐项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5.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552,6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21%;反对 526,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53%;弃权 2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82,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6674%;反对 526,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957%;弃权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69%。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552,6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21%;反对 526,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53%;弃权 2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82,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6674%;反对 526,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957%;弃权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69%。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554,2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39%;反对 524,5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35%;弃权 2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84,2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7020%;反对 524,5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612%;弃权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69%。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562,5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27%;反对 525,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47%;弃权 11,7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92,5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8724%;反对 525,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846%;弃权1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31%。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
存在尾数差异。)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边婧、彭泽宇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