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3-080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华宝新能”)于2023年11月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为95.73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2日、2023年11月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回购报告书》。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11,62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894%,最高成交价为67.8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6.3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7,495,680.30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回购公司股份的合法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交易价格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公司回购股份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回购股份期间,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但每五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一百万股的除外。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年11月24日)前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11月17日至2023年11月23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4,586,970股。公司回购股份期间,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
三、回购公司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