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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27 深市 华宝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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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2

华宝新能: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3-071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宝新能”)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及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相关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回购股份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4、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5、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5.73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股份回购决议前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6、回购资金的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目前暂不存在增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上述主体如未来有增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如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时,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75号)同意注册,华宝新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541,666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7.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828,645,675.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34,049,270.5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594,596,404.4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13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字[2022]第 3-90 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便携储能产品扩产项目                19,843.12              19,843.12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9,931.05              9,931.05

        品牌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3    (现更名为:品牌数字化建            25,164.34              25,164.34

        设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12,681.49              12,681.49

                合计                          67,620.00              67,620.00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23年8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名称、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细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品牌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名称变更为“品牌数字化建设项目”(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便携储能产品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品牌数据中心建设项目”(更名后为“品牌数字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名称、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细的公告》。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孙中伟先生《关于提议使用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孙中伟先生提议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 票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2023年11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三、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有效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拟使用部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二)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种类及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1、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若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五)回购股份的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2、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按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拟回购股份的数量为522,302股至1,044,604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42%至0.84%。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价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拟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5.73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股份回购决议前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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