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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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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规文件的规范性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上市已满
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
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除
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处罚外,本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管理相关事宜有新规定发布,公司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并相应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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