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所
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等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章程》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和披露减持计划,并在深交所备案和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减持的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其减持进展。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前述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且尚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下列期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所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又买入,否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回收,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股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重大事项违法披露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劵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账户合并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前述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前述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的,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通过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
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