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2 证券简称:绿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5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绿通科技”)
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决定终止实施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对于 7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62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预留部分尚未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失效,与之配套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亦一并终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已实施情况
1.2023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3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首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023 年 12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授予董事会办理确认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等相关事项。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以 2023 年 12 月 12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62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决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于 7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62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预留部分尚未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失效,与之配套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亦一并终止。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第六次会议事前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原因
鉴于当前市场和公司所属行业环境、公司经营情况等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公司股价波动等因素,从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出发,结合未来公司发展规划,经审慎研究后,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于 7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62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预留部分尚未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失效,与之配套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亦一并终止。
三、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1.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需要确认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由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处理,最终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2.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涉及违约赔付问题、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勤勉尽职。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等员工的积极性。此外,公司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择机推出有效的激励计划,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3.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承诺自审议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四、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
1.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和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尚需就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绿通科技本次终止实施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