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如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均为公司的在职员工。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特此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