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修订)》、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
29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2 号)、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20 号)的规定,
现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如下: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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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公司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公司章程错误!未找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公司章程错误!未找
到引用源。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 到引用源。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
2 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公司章程错误!未找到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公司章程错误!未找到
引用源。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引用源。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议。
会议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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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第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五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4 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六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六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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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召集股东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在 上述期间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期间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6 酬和支付方法;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项;
(五)公司年度报告;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公司 (五)公司年度报告;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公司
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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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2 日内披露有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2 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8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规章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规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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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 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
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 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五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
案; 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式的方案;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议决议,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公司股份;
10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