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1 证券简称:翰博高新 公告编号:2023-31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
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的保荐协议终
止,中信建投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华泰联合证券承接。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
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近日,公司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分别
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肥青年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现将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00 号)核准,
公司 2020 年 7 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0,000 股,发
行价为 48.4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84,7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
荐费用人民币 38,776,000.00 元(含税),余额为人民币 445,924,000.00 元。
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17 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
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出具天职业字
[2020]32804 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3074526840,截止 2023 年 4 月 18 日,专户余额
为 6,683,506.07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重庆翰博显示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青年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4050145470800001828,截止 2023 年 4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52,503,977.72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背光源智能制造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1674531230,截止 2023 年 4 月 18 日,专户余额
未 28,939,497.13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重庆翰博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背光模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卓、蒋益飞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甲方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重庆翰博显示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博讯光电科技(合肥)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青年路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重庆翰博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