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0 证券简称:豪江智能 公告编号:2024-078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5号)同意注册,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5,3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3.0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91,61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39,858,571.75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6月5日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3〕第020012号《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终止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并向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新募投项目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青岛豪江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子公司青岛豪江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已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终止。公司本次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
(元) 用途
青 岛 豪 江 智 上海浦东发展银 豪江智能电子
1 能 电 子 有 限 行股份有限公司 69090078801600002904 0.00 工厂新建项目
公司 青岛即墨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一: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青岛豪江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
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9090078801600002904。截至2024年9月20日,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豪江智能电子工厂新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甲方承诺将原对应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全部余额及时逐步转存至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
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
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留军、吴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或通过本协议第十四条中预留的联系方式书面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或在丙方要求时应当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因乙方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丙方无法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而给丙方造成任何责任的,丙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赔偿损失。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0、本协议可因下列原因终止,每一方根据本协议向其他各方取得赔偿、补偿的权利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i.专户募集资金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自动终止;
ii.根据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由甲方单方终止本协议;
iii.经各方友好协商共同终止本协议。
11、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该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
12、本协议之约定若与任何不时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交易所自律规则有冲突,应以该等不时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交易所自律规则为准。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