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1320 证券简称:豪江智能 公告编号: 2023-001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 625号)同意注册,青岛豪江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
票45,3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3.06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591,61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39,858,571.75元。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于2023年6月5日出具了中兴华验字〔 2023〕第020012号《青岛豪江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经公司董事会会议
审议通过,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
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公司及子公司青岛豪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豪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青
岛容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已分别与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鹤山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
支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
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专户余额
(元)
募集资金
用途
1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即 墨 鹤 山
路支行
532907177110266 396,386,095.20
智 能 家 居 与
智 慧 医 养 数
字 化 工 厂 改
造 及 扩 产 项
目
2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即墨支行
69090078801700002434 108,135,000.00
智 能 办 公 产
品 产 能 扩 充
项目
3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青 岛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即 墨
支行
802580201590756 50,000,000.00
补 充 流 动 资
金项目
4
青岛容科机电科技
有限公司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即墨支行
639615170 0
智 能 化 遮 阳
系 列 产 品 新
建项目
注 1: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合计数大于募集资金净额,主要系尚未支付和尚未
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注 2:因部分开户银行为下属分支机构,无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权限,故
由其上级分行与公司及子公司、保荐机构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公司及子公司青岛豪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豪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青岛容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前述各主体为各协议“甲方”) 和保荐机构瑞信
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为“丙方”) 已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
墨鹤山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青岛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前述各主体为各协
议“乙方” )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留军、吴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乙双方书面通知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在丙方要求时应当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因乙方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履行通知义务,导致
丙方无法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而给丙方造成任何责任的,丙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
正其违约行为并赔偿损失。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
10、本协议可因下列原因终止,每一方根据本协议向其他各方取得赔偿、补
偿的权利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i.甲方专户募集资金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日自动终止;
ii.根据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由甲方单方终止本协议;
iii.经各方友好协商共同终止本协议。
11、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由各方友好协商
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该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2、本协议之约定若与任何不时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交易
所自律规则有冲突,应以该等不时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交易所
自律规则为准。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特此公告。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