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9 证券简称:唯特偶 公告编号:2024-022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3、权益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73.75 万份,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96%。其中,首次授予 139.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3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授予 34.75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5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4、授予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64 人,包括在公司(含
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行权价格: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的行权价格为 50.00
元/份。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
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认。
(3)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授权登记之日起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4)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行权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其需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行权其股票期权。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6)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票转让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本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权,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4 年-2026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1-2023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4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 2、以 2021-2023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4 年
权(若预留部分在公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告披露前授予) 1、以 2021-2023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5
第二个行权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2、以 2021-2023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5 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1-2023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5
第一个行权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2、以 2021-2023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5 年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披露后授予) 1、以 2021-2023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6
第二个行权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2、以 2021-2023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6 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